一、可撤销合同的定义。

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,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,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,即在被撤销以前,合同保持的是有效存续状态;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,合同效力归于消灭,且是自始无效。

二、可行使撤销权的具体事由。
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54条以及《合同法司法解释(二)》第9条之规定,可撤销的原因包括欺诈、胁迫、重大误解、显失公平、乘人之危以及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等。

其中,欺诈指的是故意陈述虚假内容或者编造虚假陈述,意图使合同相对方陷入错误理解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;

其中,胁迫指的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、荣誉、名誉、财产等造成损害,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、名誉、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,迫使对方违背内心真实意图,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;

其中,重大误解规定于《民通意见》第71条,指的是当事人对行为的性质、对方当事人、标的物的品质及质量、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,从而使得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完全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,进而遭受重大损失;

其中,显失公平指的是,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没有经验,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、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;

其中,趁人之危指的是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,为了达到自己谋利之目的,迫使对方做出损坏自己利益的不真实意思表示;

另外,根据《合同法司法解释(二)》第9条之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没有按照《合同法》第39条第1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,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,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,人民法院应当支持。

三、如何行使撤销权?

撤销权属于形成权,合同被撤销后,自始没有法律效力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54条第2款之规定,利益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的途径为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。另外,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,它属于除斥期间,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。

四、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。

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规定于《合同法》第56条、第58条,即合同被撤销后,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,应该折价补偿;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无过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,双方均存在过错的,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