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案情回顾」

一对恋人购买了婚房后分手,为了房子的分割问题,小伙将前女友告上法庭。

王先生和陈女士2013年相恋,2015年3月购买了洪山区的一套商品房作婚房,总价为55万余元。陈女士工作单位有优惠减免1万元,王先生母亲支付了首付款16万余元。王先生负责偿还38万元贷款,陈女士也有还款。

2016年10月,两人搬到婚房居住,双方还在亲友前举办了婚礼,但未领结婚证。不料2017年9月,两人感情生变后分手,对于房子如何分割,无法达成一致意见。

2018年9月,王先生将陈女士告上法庭。王先生认为,婚房是结婚的必需品,双方共同购买婚房,实际上是他对陈女士附义务的赠与。如今双方已分手,也就不存在赠与了,他要求判决房子归自己所有。

陈女士则辩称,婚房为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,属于共同所有,扣除首付款和剩余贷款后应平均分割。而且两人同居时,自己为小家庭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,为王先生付出了很多感情,也曾造成过身体上的伤害,这些都是金钱无法弥补的。

「法条解析」

法庭调查,发现该房屋现有价值为143万元,还剩35万余元贷款未还清。经审理,法院认为,两人并未登记结婚,双方并没有约定涉案房屋为王先生对陈女士的赠与。因此,王先生“婚房是对陈女士附义务的赠与”主张并不合理。

法院同时认为,两人2015年3月购买婚房,2016年12月才以夫妻名义同居,房子不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,所以不能按照同居关系财产进行分割,陈女士提出的分割方式也不合理。

最终,法院认定婚房为两人共同购买,应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。除去银行贷款,王先生、陈女士为购买房屋实际出资为17万余元(包含优惠的1万元)。如今婚房价值为143万余元,经核算,确定陈女士占有婚房现价值的份额8万元。考虑贷款等因素,法院判婚房归王先生所有,王先生自行负担剩余的银行贷款,并赔偿陈女士15万元。双方没有上诉,目前判决已生效。

(当事人系化姓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