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范律释法】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?

问:我于2016年10月20日与张某登记结婚,婚后张某为我购买了价值1万元的钻戒一枚,2018年8月份张某提出离婚要求,并认为上述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在离婚的时候应该进行分割,该钻戒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,还是我的个人财产?

【范律释法】您好,上述钻戒属于您的个人财产,在离婚的过程中,无需进行分割。

《婚姻法》等相关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有着明确的界定,其中,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工资、奖金;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知识产权的收益;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;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,包括:一方的婚前财产,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综上,上述钻戒虽在婚后购买,但是仅归女方使用,通常应该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,故而,应该归为女方的个人财产;且,钻戒的意义在于表达爱意,更多的带有赠与的性质,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行为,因为已经交付,无法取回。